夫妻离婚时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其中包括对共有房屋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对共有房屋的处理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在这种处理方式中,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将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并应取得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人民法院则不应采用此种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由此可见,通过竞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致,而非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处理。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标准应依据《婚姻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按评估价格的50%补偿给对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房屋涉及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我认为除遵循以上法律规定外,还应考虑到夫妻各方(包括婚生子女)的现实居住条件和状况,依此处理夫妻共有房屋。